辦法修正

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-1 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

  • 第10條之1 「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」增列人工智能及節能減碳項目,鼓勵產業導入數位技術,提升減碳效率。

    適用金額:當年度支出上限提高至20億元

    抵減率:5%(當年度抵減) 或 3%(3年合計抵減)

    適用年限: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

  • 第23條之1投資新創租稅優惠:提振有限合夥創投投資,帶動新創發展。

    適用要件:

    •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實收額達1.5億元
    • 第二年我國起始投資總額達累計投資金額:50%
    • 第3/4/5年投資新創達出資額50%,或2/3/4億元且不低於出資額20/30/40%

    優惠方式:適用產創第23條之1的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不課營所稅,盈餘分配後由合夥人課稅

  • 第23條之2投資新創租稅優惠:調整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物品,增加新創募資機會。

    適用要件:

    • 被投資的新創公司成立年資為未滿5年
    • 投資金額門檻50萬元
    • 持股期間長達3年

    租賃優惠:

    • 所得減除率 50%
    • 收入減少除上限500萬元(非屬國家重點產業,則上限300萬元)